120、長照保險法有無明定保險費率的精算及費率的調整機制?
說明:
為落實長照保險財務收支平衡之機制,並避免出現財務困境,目前長照保險法(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有以下保險費率精算及調整的機制:
- 每3年精算費率,採10年平衡費率:參考德國及日本長照保險費率之調整週期,保險人應至少每3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25年,用以檢視未來10年平衡費率與現行費率之差異值,以定期了解長照保險短、中、長期的財務收支情形。
- 建立依公式定期調整費率機制:保險人應每3年依費率調整公式計算費率,有調整必要者,應將計算結果報主管機關公告之,即以公式化定期調整保險費率,俾維持財務平衡。
- 強化保險財務收支連動之調整機制: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險人應即將財務平衡方案,提請長照保險會審議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 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10年之平均值與現行保險費率相差幅度逾10%。
- 自本保險開辦第6年起,每年年底之安全準備總額至少應達3個月的給付總額。
- 為調整長照保險給付與支付標準,致預期之給付費用總額,將較最近一年已實現之給付費用總額增減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