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受刑人為什麼也要納入長照保險?

說明:

  1. 基於憲法對人權及健康照護權之保障,國家對於受刑人的長照需要,亦應給予同樣保障,不因其身分而異。該類人員於受刑期間亦可能有失能之風險,故基於風險分擔原則,亦應將其納入長照保險之保險對象。
  2. 至於受刑人之納保身分及保險費負擔,將由該類人員自行以眷屬或第6類第2目(地區人口)或其他適當類別自費納保,這是與全民健保將其納為第4類第3目之類別並由法務部全額編列預算補助保險費之制度設計有極大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