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受聘僱從事家庭照顧工作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藍領外勞為何不納入長照保險?
說明:
-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聘僱之外國人(指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以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外籍工作者),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雇主指派之工作,而遭廢止聘僱許可時,依同法第74條規定應即令其出國。
- 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以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申請永久居留之期間。
- 鑑於該類人員受僱之工作原因及性質,致使其一旦身心失能,居留原因消失必須出境,無法在臺居留,且其亦無法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若將其納保,可能造成「有保險,無給付」之不合理現象,故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未將其納入長照保險之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