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為使民眾面對單一窗口,行事簡便,於長照保險法(草案)第7條明定,長照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另為節省行政成本,於長照保險法(草案)第28條明定,前述保險之保險費應隨同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收繳。故工會加保之被保險人,其長保費仍由工會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