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現金給付假如被終止須再等六個月才可再經由評估後申請給付,容易造成民眾申訴抱怨。

說明:

  1. 為避免保險對象無法獲得適當照顧,如家屬無提供照顧之情形,或經保險人評估無法維持適當照顧品質時,保險人得停止照顧者現金給付,並變更為實物給付提供給保險對象,以保障保險對象獲得良好照顧的權利。
  2. 保險對象自前項給付變更六個月後,始得再次請領照顧者現金給付的規定,係為使照顧者正視應盡的義務且落實照顧品質。停止現金給付六個月後,若主要照顧者有意願再次於家宅提供失能者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或安全看視服務,或自家屬中重新擇定一人為主要照顧者,得再經由評估後申請照顧者現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