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長照保險是否會參考日本長照制度,給付預防失能之相關服務?

說明:

  1. 因應我國未來高齡化人口結構與平均壽命逐漸延長之趨勢,長照服務法第10條至第12條明定「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為國家長照服務法定推動項目之一;另長照保險所規劃給付項目,服務內容涵蓋鼓勵失能者潛能發展,以維持或提升其獨立自主能力,或減緩失能之程度或速度。
  2. 日本介護保險2006年新增預防性給付,因在人口高齡化衝擊下,輕度失能人數(需支援1、2)占介護保險使用人數最多,造成保險費支出成長遽增,影響保險財務平衡,故在今(2015)年將階段式調整「預防性長照給付」財源結構,移至地方政府的介護預防計畫中提供服務。有鑒於此,我國在預防性服務之給付宜更加審慎,目前長照保險規劃所提供之服務著重在評估失能者是否有復健訓練潛能;或有褥瘡、跌倒;是否吞嚥困難導致肺炎…等風險,提供失能者及家庭照顧者相關的訓練服務;其支付制度以鼓勵方式提供,鼓勵特約機構提升服務品質,以達到減緩失能程度的目標,期望如此審慎的做法,加上日本給予的借鏡,能避免重蹈日本介護保險每3年調升費率之財務負荷困境。
  3. 綜上,我國老人人口至2014年底達280萬8,690人,占總人口11.99%,超過8成是健康與亞健康(不是非常健康,但至少生活能自理)長者,本部目前已完成「高齡社會白皮書」,以建立健康、幸福、活力、友善等四大主軸之老人全方位照顧政策,提出延長老人健康年數並減少老人日後失能、失智機會,結合民間非營利組織與社會企業資源共同參與,以促進健康、降低失能風險,達到在地活躍老化,預防及延緩失能之終極目標。